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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排放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能申请行政复议吗?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并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行政机关在执法检查过程中,不能仅对违法行为的存在进行事实认定,也要将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及相关社会危害程度等进行充分必要的调查,

  某日,北京市某区生态环境局到北京某会议中心有限公司进行检查。随后,北京市某区生态环境局对北京某会议中心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据悉,该公司主要从事住宿、餐饮服务,营业面积3万平方米、客房179间、200个餐位,配套建设有一套污水处理系统。生活污水收集后,经污水站处理,排放到该公司院内蓄水池,用于园区内绿化、景观用水。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工作人员将污水井内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通过软管抽排到该公司院内西南侧低洼地。北京市某区生态环境局委托北京市某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工作人员对水样进行取样,检测报告显示其污水排放相关污染物排放值超出标准数值较高。

污水排放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能申请行政复议吗?

  经过立案调查、现场检查、调查询问、责令改正、下发处罚告知并送达等法定程序后,被申请人依据《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向该公司制发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处以罚款人民币十万元整。该公司不服,向北京市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北京市某区生态环境局虽然履行了法定程序,但执法调查中仅对该公司排放污水的违法事实进行了确认,具体到污水排放时长、排放量等具体情节及相关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事实未进行充分必要的调查,而由此导致其依据违法事实而适用的处罚裁量标准缺乏相应事实依据。最终复议决定撤销了北京市某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所做的处罚决定书,并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对本案涉案环境违法行为重新进行处理

  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北京市某区生态环境局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构成事实不清,主要基于以下两点理由。

  ➤一是北京市某区生态环境局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确认;但被申请人对违法事实的调查不够充分。

  ➤二是被申请人依据《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对申请人进行处罚,该条款对在低洼地排污的违法行为设定了罚款二万元到二十万元的法律后果,但条款所设定的罚款数额裁量范围较为宽泛,且并无具体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可以适用,因此,被申请人最终基于其污水排放相关污染物排放值超出标准数值较高,对申请人处以十万元的罚款。被申请人在做出这一行政处罚裁量过程进行审查时,认为被申请人执法调查中仅对申请人排放污水和污染物超标的违法事实进行了确认,而对其他事实未进行充分调查,导致其对申请人处以十万元罚款的事实依据存在不足,应该对该行政处罚予以撤销并责令其重新做出处理行为。

  复议审查的原则是全面审查、有错必纠,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全方位审查,在复议中加强对行政裁量的审查,有利于强化规范行政权的运行。

  行政机关在进行处罚裁量时,应该展开充分的执法调查,尽可能依照法定程序查清全部违法事实,包括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在进行处罚裁量时应遵循过罚相当原则,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做出相应程度的处罚决定,并在处罚决定书中附加说明裁量所考虑的因素。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对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污水处理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限期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生态环境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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